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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黑龙江)
2005-11-20 08:16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封山育林作为植被恢复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经列入了2005年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内容。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向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对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提出四项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和通过国家林业局局审核批复的省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将退耕地造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同步分解、同步设计、同步落实。严禁在退耕地、宜林荒山荒地和其它工程的新造林地上,重复或交叉安排封山育林任务。
二是科学实施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地类上,各地要统筹安排,按照国家林业局2005年林业生产建设计划的有关要求,封山育林任务必须安排在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和疏林地上,以有效提高森林覆盖率。在封山育林措施上,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林地经营目标、种苗供应等情况,对封山育林任务采取封育、人工促进等措施,以促进目的树种的生长发育,优化林地植被结构。
三是认真抓好检查验收。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的基本要求,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要采取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各地要认真抓好县级自查和省级复查工作。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封山育林在退耕还林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强化资金管理,制定和完善封山育林相关制度,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定期进行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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